展場設計中玖陽視覺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2020 年 2 月1廣告設計4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沈浸式體驗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展場設計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2020 年 5 月18日,奇藝果影像《方案》正式由科學技術部等 9 部門聯合印發。《方案》在國家政策層面上首次對科技成果所活動佈置有權改革中“賦什么權”“誰來賦權、賦權給誰”和“怎么賦權”等落地難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回應。在“賦什么權”的問題上:《方案》提出作為改革對象的科技成果記者會所有權就是“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大型公仔果所有權”,而作為所有權對象的職務科技成果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在“誰來賦權、賦權給誰”的問題上:《方案》采取了兩步法,第一步先提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第二步再明確由“試點單位”將“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在“怎么賦權”的問題上:《方案》采取有限列舉,在所有權上只規定了唯一一種方式,即“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
雖然《方案》對科研人員成果賦權改革落實的方式給予了確認,但是從法律機制和改革目的來看,《方案》落地似乎仍然需要明確回答 2 個重要的必要性問題:①《方案》相關表述大多數本就是我國在 2000 年左右就已引入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既有規則,為何還需要一份部門規范性文件在 20 年后以某種改革試點的方式再次予以確認?②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單位作為知識產權的合法權利人,本就有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讓其知識產權,其依法處置權利本就無須特別的行政授權,為何還需要由部門規范性文件單獨賦予其VR虛擬實境以共有方式處置權利的“權力”?
從目前實踐來看,“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或“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試點在力圖解決國有事業單位將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管活動佈置理特殊問題的同時,在觀念上往往陷入了“非公即私”的所有權困境 之中,由此人為地將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成果管理與成果權利尖銳對立起來,并不斷加劇科技領域中行政管理政策與市場法律規則之間的割裂。究其原因,對于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歷史脈絡和改革價值缺乏足夠清晰的認識就是其中的要害。
因此,當前亟待回溯我國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歷史過程,從改革邏輯中厘清科技成FRP果公有制、科技成果所有權與知識產權對于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制度意義,正確把握權屬改革的發展規律,在歷史方位中重新凝聚繼續推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的觀念共識。
科技成果公有制——全民所有與無償使用
從當前眾多觀點來看,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核心似乎是如何分配權利,即由誰取得所有權的問題。但是從我國科技成果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科技成果所有權問題并不是始于如何分配所有權或財產性權利,而是更為基礎的問題——作為生產資料的科學知識與技術經驗等科技成果能不能私有化,即科技成果能不能為特定單位或個人所擁有,并由此為他道具製作們帶來合法的經濟利益?這也就是所謂的科技成果歸屬是所有制問題還是所有權問題。
生產資料公有制與科技成果公有
新中國成人形立牌立后,特別是隨著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AR擴增實境商業經過社會主全息投影義改造,我國逐步確立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以包裝設計行政指令計劃組織管理經濟活動包裝盒的經濟體制。在科學技術領域,這一過程主要體現為強調科學研究的計劃性和集體性,突出發展科學技術應當以服務生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為主要任務,以“任務”帶動科學,嚴厲反對將知識技能與業務本領當作爭取個人名利工具的資產階級個人主義 。在科技成果性質方面,社會主義公有制直接體現為作為重要生產資料的科技成果與土地、廠房、設備等一樣,歸全民所有。
為此,1958 年 9 月 18 日時任國務院副總參展理兼科學規劃委員會主任聶榮臻在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講話開幕活動中就清楚地指出,“任何發明創造和研究成果都是全民的財產,必須得到充分的利用,也只有在我們社會主義制度下才有可能得到充分的利用”。1958 年 12 月 6 日《人民日報》社論《大力推廣科學技術研究的成果》更開門見山地提出,“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是全體人民的財產,它應該成為全體人民向自然作斗爭的有力武器”。這就意味著,科技成果歸全民所有,是對科技成果生產資料本質屬性在所有制上的反映,既不策展考慮模型取得成果單位和個人的所有制性質,也不考慮形成科技成果的資金來源。
之所以認為科技成果公有更有利于技術發展和充分利用,當時的觀點普遍認為原因在于“社會主義消滅了資本主義私有制,同時也就消滅了資本主義競爭中的商業秘密和創造發明的私有制,使先進技術能夠在一切可以采用的部門中廣泛推廣”。“在資本主義社會里,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有制,使得每個資本家都把自己企業里業已實現的技術革新當作‘營業秘密’壟斷起來”,“資產階級國家用‘專利權’等形式使資本家對新技術的這種壟斷得到法律的保障”。
科技成果全民所有的制度涵義
為了適應科技成果全民所有的所有制FRP要求,1963 年 11 月 3 日國務院發布了《發明獎勵條例》,同時廢止了確認發明成果民事權利保護的 1950 年《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發明獎勵條例》第 23 條明確規定,“發明屬于國家所有,任何AR擴增實境個人或單位都不得壟斷,全國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發明”;同時要求“全國各有關單位都應對群眾的發明給予熱情的鼓勵和支持,并積極推廣應用發明”(第 3 條),“國家科委統一領導全國發明工作,并監督全國對發明的推廣應用”(第4條模型)。其后,1965 年 10 月 23 日中央保密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模型(簡稱“國家科委”)黨組、國家經濟委員會(簡稱“國家經委”)黨組、國務院國防工業辦公室(簡稱“國防工辦”)黨委、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互動裝置(簡稱“國防科委”)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六部門共同制定的《關于科學技術交流與保密工作的若干大圖輸出意見(草案)》,將“國家所有”從制度上擴展到一切科技成果上,規定“我國的一切科學技術成就都屬于國家所有,我國各單位只要是工作上需要的,都可以充分利用。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把科學技術成果壟斷起來,據為私有”。該若干意見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后,于當年 11 月 15 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轉發至省級地方黨委、中央各部委等。此后,凡涉及科技成果的法規制度均延續了這一基本立場。
上述法規制度中使用的“國家所有”,顯然并不是“發明權利由國家所有”或者“發明國家所有權”的代名詞,而是根據 1954 年、1978 年《憲法》的規定,體現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表述方式,即“全民所有”。1978 年 11 月 11 日《國家科委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第十條使用了“全民所有”的表述,規定“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屬于全民所有,全國一切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因此,從公有制消滅剝削制度的政治涵義上看,“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必然意味著作為生產資料類型的發明成果,將不得屬于任何組織、個人所有。在《人民日報》刊發《發明獎勵條例》的頭版社論中,就清晰表達了這樣的立場:“我們無須把某一個人或某一個單位的發明和技術改進當作私有財產而加以‘保護’”,“這和資本主義制度FRP下的所謂‘專利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在我們國家里,根本消除了剝削階級壟斷技術的可能性”。
從法學意義上說,“全民”不是一個法律主體,而是所有法律主體的集合,具有不特定性,只有如此理解才能體現“公有”的含義。這就意味著,為“國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科技成果,不能被設定為任何特定主體的所有權客體,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而這就是 20 世紀 80 年代科技體制改革前,我國所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基本邏輯。
因此,在科技成果公有制的制度框架下,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參展有制是確定科技成果公有性質的唯一標準,無論科技成果由誰創造、由誰資助、由誰管理,都應當屬于“全民所有、無償使用、不得私有”的。國家發明獎勵等行政性獎勵制度完全替代了民事法律權利,成為研發單位和個人獲得社會認可的唯一形式。同時,科技成果公有制也必然意味著,科技成果是知識公共品、社會性生產資料,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財產,既無法被交易也無法被擁有。這在法律和制度上就體現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科技成果財產權利(全民所有),科技成果也無法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對象(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科技成果的特殊法律權益(不得壟斷)。
1 2 3 4 >
發佈留言